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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世纪60~70年代,许多畜牧业发达的国家,就出现了畜禽废弃物污染问题。欧盟国家一般以养猪场的空间密度作为生猪集约化养殖环境影响的指标,生猪养殖环境压力较大的主要是荷兰、比利时、丹麦,其中荷兰每100hm2 (公顷)上的养猪数目已超过700,尤其是南部地区,高密集度畜禽养殖产生的畜禽粪便大大超过农田生产施用量,造成粪便硝酸盐污染。法国布列塔尼省公用水硝酸盐含量超标、地中海东部的土壤铵盐和氮盐含量超标,都是集约化养殖引起的环境压力。
发达国家对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较早,芬兰是开展畜禽养殖立法的国家。日本是立法的国家,一般通过严格细致的立法来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主要包括适度限制饲养规模、严格新建养殖场的审批手续、限定污水排放标准等。
美国明确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建场必须报批,获得环境许可。同时美国的大部分大型农场都是农牧结合型的,养殖场的动物粪便,或通过输送管道或直接干燥固化成有机肥归还农田。
荷兰每年产粪便近1亿,是畜牧业高度密集国家,具体政策表现:限定农田施肥量,具体到粪便的使用,新建农场报批,以及专门针对多余粪肥运往缺肥区的运输补贴,及建立粪肥加工厂和用于低氨散发畜舍建设的税收优惠和补贴。
加拿大政府认为对畜禽养殖场建设的管理是控制畜禽污染的重要措施,可以控制畜禽养殖的。各省要求牧场必须远离城镇和村庄800m以上,土地面积与畜禽粪便相平衡,要求每公顷土多用30头育肥猪的粪便。
法国规定,养猪场污染物质的剩余流量排放到自然环境中的标准如下: 70kg的猪,COD(化学需氧量)每天大排放量为35g;BOD(生化需氧量)每天大排放量为5g; TSS(总悬浮固体量)每天大排放量为3g。
我们着重带大家了解法国生猪养殖的环境政策演变。
法国在环保方面的法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阶段,采用评级制度,政府根据猪场规模设定相应的环保指标门槛,关注点主要是在猪场本身;第二阶段,水质等环境因素成为首要关注点;第三阶段,通过《欧盟工业排放指令》对养殖—加工全产业链进行一个通贯地排放要求,注重整体的发展。
法国目前的普遍做法是,在农场规模小于常规猪场时,所接受的要求是统一的,而一旦能繁母猪量超过750头(育肥猪存栏2000头)时,农场接受的要求更加严格。不仅需要获得政府的批准、民意的肯定,还要从整个环境协调行统筹考虑,做出严格的要求,进行一对一专项环境调研,详细地了解各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指标,并根据调研结果对该细节进行单独的要求。值得一提的做法是,欧盟会对一头以上动物的饲养者、养殖场及相关动物实行强制甄别,特别是当能繁母猪数量达到200头时,政府会出台相关措施进行监管。
此外,农场主必须遵循法规才能够根据相应面积获得补偿,获得补偿后还要按照具体的标准、规范接受政府部门进行的现场突击检查。同时,政府也会对动物健康、福利、环保等方面做法高于质量技术标准的猪舍进行奖励。